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 捐贈管理制度
第一條 為了鼓勵境內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捐贈,規范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受贈活動,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事業的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我館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,全稱為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,是濰坊市臨朐縣保護、陳列和收藏文物的綜合性博物館。主要職能包括文物收藏、陳列展覽、社會教育、文創開發等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境內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捐贈財產(包括實物、貨幣、服務等其他財產形式),以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。
第四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堅持自愿無償原則,符合公益目的。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作為受贈人,負責捐贈財產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。
第五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,且保證該財產無權利瑕疵。捐贈人可以無條件或者附條件地捐贈財產(附條件捐贈財產的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可以與捐贈人協商約定條件)。
第六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接受捐贈方式:
(一)無償捐贈:指捐贈人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無償捐贈財物(包括文物、資金以及其他財物);
(二)贊助:指捐贈人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提供資金或實物等商業性贊助;
(三)其他:指捐贈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條件的捐贈方式。
第七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接受捐贈程序:
(一)捐贈人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提出捐贈意愿并提供擬捐贈的類別、數量,如捐贈類別為文物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將按照相關程序對擬捐贈文物進行鑒定,確認其價值;
(二)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與捐贈人協商有關捐贈具體事宜,簽訂捐贈協議,明確捐贈財產產權轉移等事項;
(三)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按照有關規定,為捐贈人辦妥有關手續。
第八條 捐贈財產需要計算價值的,按照成本價確定。
捐贈財產價值難以按照成本價確定的,由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與捐贈人協商確定,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捐贈財產進行評估。
第九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根據捐贈人對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的貢獻大小,給予捐贈人不同形式的榮譽或獎勵(對捐贈人授予榮譽稱號或者進行公開獎勵的,應事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):
(一)授予捐贈證書;
(二)捐贈情況在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予以公布宣傳;
(三)對捐贈項目舉行捐贈儀式;
(四)捐贈文物展出的,展牌標注捐贈人姓名。
(五)雙方商定的其他回報方式。
第十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,建立健全財務制度;并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,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。
對以資金形式捐贈的財產應用于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場館建設、文物征集、文物保管和保護、陳列布展及博物館數字化管理投入等,但捐贈人與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就捐贈財產有約定用途的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應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變;確需改變用途的,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。
對實物形式的捐贈財產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進行實物登記造冊,妥善保管。
第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,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對于捐贈人的查詢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均應如實答復。捐贈人對于捐贈的文物需要留存資料的,可以拍照、制作拓本、繪圖,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應全力予以配合。
第十二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接受捐贈后,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憑據。
第十三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,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、用途,挪用、侵占或貪污捐贈財產的,以及在捐贈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》的規定處理。
第十四條 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,玩忽職守,徇私舞弊,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,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五條 對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進行捐贈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,任何人不得借用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名義向任何境內外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強行索取捐贈和贊助。
第十六條 捐贈人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捐贈財產,其所得稅的稅前扣除,按照國家稅收法律、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;從境外向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捐贈的實物,涉及進口關稅、進口增值稅事宜,由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。
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
2019年12月29日
臨朐縣中醫藥博物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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